序號 | GB 7258報批稿實施時間 | GB 7258報批稿條款 |
1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
銘牌:汽車-載貨汽車c
:車輛識別代號、發動機型號、發動機發動機最大凈功率/轉速、總質量(半掛牽引車除外)、整車整備質量(以下簡稱為“整備質量”,下同)、最大允許牽引質量(無牽引功能的貨車除外); 汽車-專項作業車c :車輛識別代號、發動機型號、發動機發動機最大凈功率/轉速、總質量、專用功能關鍵技術參數 |
2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
對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
kg的貨車、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所有牽引桿掛車,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輪縱向中心線前端縱梁外側,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輪縱向中心線附近縱梁外側;對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,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縱梁外側(無縱梁的除外);其他汽車和無縱梁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、輪式專用機械的產品識別代碼(或車輛識別代號)應打刻在右側前部的車輛結構件上,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件上。 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 7.0 mm、深度應大于等于 0.3mm(乘用車及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 kg的封閉式貨車深度應大于等于 0.2 mm),但摩托車字高應大于等于 5.0 mm、深度應大于等于 0.2 mm。打刻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字高應為 10.0 mm,深度應大于等于 0.3 mm。 |
3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 所有汽車(三輪汽車、五軸及五軸以上專項作業車除外)及總質量大于 3500kg的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(第13個月開始實施)?傎|量大于等于12000 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還應裝備電控制動系統(EBS)(第37個月開始實施)。 |
4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、掛車,在設計和制造上每個儲氣筒(有壓力表等壓力顯示裝置的除外)和制動氣室都應具有可用于測試制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。 |
5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 kg的貨車,應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,并在設計和制造上保證駕駛人不能關閉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。 |
6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 換擋時齒輪應嚙合靈便,互鎖、自鎖和倒擋鎖裝置應有效,不應有亂擋和自行跳擋現象;運行中應無異響;換擋桿及其傳動桿件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。采用自動變速器的機動車,應通過設計保證只有當變速器換擋裝置處于駐車擋(“P”擋)或空擋(“N”擋)時方可起動發動機(具有自動起停功能時在驅動擋 [“D”擋]也可起動發動機);變速器換擋裝置換入或經過倒車擋(“R”擋),以及由駐車擋(“P”擋)位置換入其他擋位時,應通過駕駛人的不同方向的兩個動作(駕駛人踩下制動踏板應視為一個動作)完成,但車速低于10 km/h時通過汽車電子控制技術能有效避免駕駛人誤操作的除外。變速器出現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時,對駕駛人應有警示信息提示。 |
7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 汽車(無駕駛室的除外)應在前風窗玻璃不影響視野位置設微波口,以保證電 子標識的規范安裝和數據的有效讀取。 |
8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 汽車(三輪汽車除外)應裝備駕駛人汽車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。當駕駛人未按規定佩戴汽車安全帶時,應能通過視覺和聲覺信號報警。 |
9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 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,在設計和制造上應保證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的車輛行駛速度大于5 km/h時緊急切斷閥能自動關閉,或在發動機起動時能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(例如:聲或光信號)提示駕駛人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。 |
10 |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| 對具有電子控制單元(ECU)的汽車,其至少有一個ECU應記載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,且記載的特征信息不應被篡改并能被市場上可獲取的工具讀取。 |